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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養品知識

2017/12/30

醫界團結的偉大勝利! 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1)

醫界團結的偉大勝利! 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

2017/12/29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這次修法,醫界與法界爭論不休,立法委員諸公有鑑於醫病糾紛頻傳,為了紓緩所謂「以刑逼民」、以刑事訴訟逼迫醫師民事賠償、動輒對醫師提起刑事訴訟的情況,很多醫師不敢從事「會死人的科別」,造成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急診科缺乏醫師人力,因此限縮醫病糾紛中,醫事人員需負刑事責任的條件。

要感謝的人很多:

我個人特別感謝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邱泰源理事長(立法委員)、林靜儀立委、林俊憲立委、陳歐珀立委聯手提案。也感謝台南市的立法委員王定宇、黃偉哲擔任連署人,台南市陳亭妃立委親自在立法院投票支持醫界。我看了投票結果,立法院全部委員,不分藍綠,所有民進黨、國民黨、時代力量立委全部支持醫界,沒有反對票。

整個修法過程的靈魂人物邱泰源立委運籌帷幄,可圈可點。過去醫界內鬥嚴重,互扯後腿,無法團結解決醫師的困境,此次修法成功,各縣市地方醫師公會理事長與理監事們也功不可沒,全國醫界分頭在各縣市拜託當地的立法委員,讓全國立委知道「醫師不是人幹的工作!」因此立委諸公體恤醫界,未來,莫讓民眾找不到外科醫師開刀。

回頭看看修法幾天前,法界人士,社會團體與醫界在報章媒體大打筆戰,互相攻擊,醫界代表們也紛紛投書媒體與法界對抗,糾正少數法界人士的錯誤見解。看著我被蘋果日報刊登的文章,還真是有道理。

以下我的文章與網友共享,「2017/12/12醫師心聲:刑事責任合理化是製造對立 還是民眾受益-王正坤醫師-蘋果日報」

努力近二十年的修法工作,今日成功!

天佑醫界! 感恩!

王正坤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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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2醫師心聲:刑事責任合理化是製造對立 還是民眾受益-王正坤醫師-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12/1257732/

醫師心聲:刑事責任合理化是製造對立 還是民眾受益

出版時間:2017/12/12 10:00

王正坤/醫師、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監事、行政院政務顧問

關於《醫療法》第82條修法,針對醫師救人的刑事責任認定問題,醫界、法界各自有不同的看法,紛紛透過媒體投書,表達論點。如果醫師因為害怕病人死亡的醫療糾紛,害怕自己犯了《刑法》,而不敢擔任風險最高的外科醫師、重症醫師或老人科醫師,或採取防禦式的醫療行為,讓病人無法在第一時間獲得「義無反顧」的醫療救援,那是民眾之福嗎?社會之福嗎?

醫師最害怕從事哪一種科別的工作?答案很簡單,醫師最害怕的就是「容易死人的科別」。結果,不管衛生福利部推出何種鼓勵方案,加薪措施,公費生方案,例外條款等,依舊找不到足夠的醫師人力願意從事「外科醫師」工作。政策的推動都是在解決問題,解決爭端,而非製造矛盾,因此必須詳細審視民眾、醫界與法界的立場。

引用今年金馬獎得獎導演楊雅喆致詞時說的:「在這社會裡面,沒有人是局外人。」《醫療法》修正對於民眾與醫師,沒有人是局外人,恐懼《刑法》伺候的醫師,會害怕幫重症與垂死病人治療。

《醫療法》第82條的原始條文:「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為了讓醫師免於《刑法》的恐懼,並且保障民眾的訴訟權利,立法委員邱泰源、林靜儀、林俊憲、陳歐珀提案修法,增訂條文如下「醫事人員執行業務,以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顯然逾越臨床專業裁量範圍致生損害於病人者為限,負刑事責任。」

對於民眾而言,這個條文對於民眾的訴訟權利沒有減損,民眾仍然可以依法提出訟訴,由司法系統判斷是否為故意或過失,是否該對醫師判刑。但是此修正案,可以明確表達訊息給醫師們,讓醫師們知道在重大過失之下,醫師才會有牢獄之災與民事賠償責任。在輕度過失之下,醫師需要負起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可以不用擔心《刑法》的牢獄之災。

對於法界而言,法界認為過失的分類只有「有過失、無過失」兩類,沒有所謂的「重大過失」與「輕度過失」,不宜讓醫師的過失有輕重之分,只分有無,不分輕重。也有法界人士建議可以把疏失分成輕度疏失與重大疏失,然後要符合重大疏失才能認定為過失。

筆者建議法界必須因應國情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見解,例如:新加坡有鞭刑,台灣沒有鞭刑;有些阿拉伯國家的小偷必須被砍手,有些阿拉伯國家的小偷不用被砍手。法界對於《刑法》科刑也有輕重之分,例如中華民國《刑法》對於刑度的不同,科刑輕重的標準如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台灣《刑法》與社會大眾對於殺人犯,常常胸懷寬容,刑度也有所不同。例如:轟動一時的台北市女童遭割頭案,案發時未滿4歲的女童小燈泡,騎三輪車時,遭人持剁骨刀攻擊,小燈泡頸部被斬23刀,當場身首異處。法官雖評凶手「極為殘暴、駭人,對被害人家庭和治安影響甚鉅」,但因兇手罹患思覺失調症,只好判處兇手無期徒刑。殺人犯的刑度輕重都可以區分,為何對於救人的醫師不能區分輕度過失或重大過失?

民眾的福祉與醫師救人的風險,是立法委員最大的考量。立法院是中華民國的最高立法機關,立法在事前,以討論為主;行政是事中,以執行為重;司法乃事後,以裁判為要。立法委員想要讓醫師放心救治民眾,讓民眾的健康受到照顧,讓醫師免於恐懼,因此提出《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法界應該給予尊重。

醫師治療病人時,並非扮演上帝的角色,醫師出錯時,必須負擔凡人的責任,接受司法的審判。可是,醫師有過失時,審判醫師的法官卻可以扮演上帝的角色。整個醫療糾紛審判過程,「醫療鑑定」是一個關鍵過程,可是醫師撰寫醫療鑑定文書作業的時間比門診時間還長,收入卻比門診薪資還低,因此缺乏足夠醫師來從事醫療鑑定。

筆者擔任台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醫事類專家諮詢委員與台南市衛生局調處委員,偶爾會看到醫療鑑定報告書寫「不無疏失」,因此法官認為這是有過失的意思,因而判定醫師敗訴。負責鑑定的醫師對於沒有把握的鑑定報告,不敢寫出「有疏失」或「無疏失」,因此寫出的鑑定報告叫做「不無疏失」,導致法官依據此文字判刑。

衛福部揭示的現況,是缺乏年輕醫師願意投入內科、外科、婦產科、小兒科等艱困科別,醫師害怕醫療糾紛、《刑法》伺候、生活品質、壓力與薪資等問題。對於醫療糾紛的民事賠償,目前已經有很多保險公司推出各種不同的醫療責任保險讓醫師付費投保,讓醫師分擔財務風險。但是,對於刑事責任,卻是醫師心中永遠的痛,讓醫師救人時,可能裹足不前。

我個人覺得這次《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把醫師的刑事責任合理化,可以鼓勵年輕醫師勇敢選擇內科、外科、婦產科與小兒科,讓台灣不會缺乏重症醫師。而且民眾保留訴訟權利,仍然可以提出醫療糾紛訴訟。

數十年來,醫師刑事責任的立法延宕許久,一些專業人士產生專業的傲慢,紛紛提出不同意見,拒絕接受整合,導致問題失焦,無法解決。這次是醫師刑事責任合理化的最後一里路,希望醫師病人互相體諒,醫師放心治療病人,民眾受益,應該可以共創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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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立院三讀《醫療法》醫療人員違反注意義務才須負刑責-蘋果日報

立院三讀《醫療法》 醫療人員違反注意義務才須負刑責

出版時間:2017/12/29 15:05

醫病糾紛頻傳,為了紓緩所謂「以刑逼民」、以刑事訴訟逼迫醫師民事賠償、動輒對醫師提起刑事訴訟的情況,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限縮醫病糾紛中,醫事人員需負刑事責任的條件。修法明定,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因過失導致病人死傷者,必須是「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才須負刑事責任。而所謂「違反注意義務」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的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
現行法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修法後,將「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拆開,針對醫療機構的規定照舊,但醫事人員部分,文字修正為「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項修法被外界簡稱為「醫師除罪化」,但綠委林靜儀表示,《醫療法》第82條的修法不是讓醫事人員沒有刑責,而是醫療行為結果如果遇到應有刑責「應該合理化」。而且應該明確定義何種情況下醫事人員應負刑法之責,避免長期以來「以刑逼民」的情況。修法是希望保障「病患就醫安全」,也保障「醫事人員能夠盡其專業全力救人」的雙邊平衡。
不過,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稍早與多個公民團體上午立法院大門外舉行記者會,表達反對修法立場。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說,修法提高刑事責任門檻,無助解決病患濫訴問題,且挾帶減輕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恐犧牲全民醫療品質,呼籲立法院停止修法。(曾盈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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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正坤醫師:
現任:藝群醫學美容集團董事長、藝群皮膚科診所院長、Dr.FreeVenus藝群保養品創辦人(玻尿酸精華液領導品牌)、藝群國際企業董事長
學歷:台北醫學大學醫學系、成功大學管理學碩士、長榮大學企管博士
經歷:
中華民國行政院政務顧問
台灣醫用雷射光電學會理事長
台灣美容醫療促進協會理事長
台南市醫師公會理事長
成功大學EMBA校友總會理事長
大台南觀光聯盟理事長
亞洲皮膚科醫學會院士(AADV)
成功大學EMBA企管碩士班老師(授課連鎖企業經營管理)
成功大學附設醫院皮膚科兼任主治醫師(授課美容醫學)
長榮大學經營管理博士班老師(授課品牌管理、供應鏈管理)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講座教授(醫學美容、醫務管理)
長榮大學校友會全國總會理事長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理事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常務監事
台灣皮膚科醫學會常務理事
國際醫療衛生促進協會監事長
衛生福利部美容醫學教育訓練委員
衛生福利部醫療器材評估專家
醫策會病人安全委員
台南市政府市政顧問
台南市安南醫院BOT委員
台南市政府公害糾紛調處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南市政府教育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醫療專業調解委員
台南地方法院醫事類專家諮詢委員

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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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100大MVP經理人
衛生福利部AED「救命天使」獎
終身成就獎-台南市醫師公會
勞動部績優企業獎
台南地區傑出總經理CEO
美國BGS(Beta Gamma Sigma)國際商學會榮譽會員
臺北醫學大學傑出校友
長榮大學傑出校友
中華民國斐陶斐榮譽學會榮譽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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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美容醫療促進協會理事長
2.中華民國醫用雷射光電學會理事長
3.Dr.FreeVenus藝群保養品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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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台灣醫療服務傑出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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